投行业务被暂停6个月。
4月13日,北京证监局连发3份罚单,剑指国都证券。罚单显示,国都证券未审慎判断并报告部分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未依规执行治理程序,激励的约束机制缺失。投资银行业务薪酬激励实行包干,业务人员收入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业务部门负责人薪酬递延不满足规定年限。
(相关资料图)
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国都证券被暂停投行业务。时任国都证券董事长、董秘均被谈话。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3个月之前,北京证监局已经对国都证券股东进行了处罚。国都证券部分股东私底下联合,违约使用表决权,合并持股比例可能对国都证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但未通知国都证券。
投行业务通道化
北京证监局表示,经查,国都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公司治理方面:
一是股权管理未履职尽责。未审慎判断并报告部分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和个别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是未依规执行治理程序。未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薪酬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
三是激励的约束机制缺失。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未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其次是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受公司治理影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联交易管理失当。关联方投行业务执业标准低;业务独立性不足,业务通道化;对部分关联方业务未履行合规审查和信息披露。
二是执行业务未勤勉尽责。部分债券项目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主要风险发生变化的影响;部分IPO项目申报材料未充分核实发行人采购、存货、费用支出等业务真实性;对项目信用变化的风险防范和应对缺失,业务风险积聚。
三是合规内控管理薄弱。同一项目短期内多次召开立项、内核会议,在相关问题没有进一步充分核查的情况下即通过了内控程序;投资银行业务薪酬激励实行包干,业务人员收入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业务部门负责人薪酬递延不满足规定年限。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问题反映国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公司治理失衡,投行业务内控制衡失效,影响公司合规稳健展业。
公司治理方面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暂停投行业务6个月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六条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都证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厘清股东股权关系,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内控机制,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应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北京证监局报告结果。
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暂停国都证券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保荐、承销业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国都证券应在暂停业务期间届满前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就上述问题,北京证监局还对国都证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北京证监局表示,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翁振杰作为公司董事长,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翁振杰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翁振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局表示,朱玉萍作为国都证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部分问题负有责任。同时,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朱玉萍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朱玉萍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股东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
记者注意到,此次罚单提及了国都证券未审慎判断并报告部分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和个别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其次,早在3个月之前,北京证监局曾就这一问题开出6份罚单。
2023年1月,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多位股东进行了处罚。罚单显示,经查,某信托作为国都证券股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如实向国都证券说明与国都证券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二是与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股东的合并持股比例可能对国都证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但未通知国都证券。三是与国都证券多名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违规约定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扩大某信托作为国都证券股东的影响力。四是利用对国都证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获利。
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信托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信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改正违规质押行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证监局称。(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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