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至4月27日。
《实施意见》共计26条具体举措。其中,从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放宽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新业态、贯彻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带动作用等22条具体工作举措,并明确了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另外4条举措集中在制度保障方面。
【资料图】
关注1
自有住宅从事民俗旅游可办理营业执照
在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4条措施。一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支持有条件的综合有形市场搭载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返乡人员利用自有和闲置住宅从事民俗旅游、农业观光等业态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由村委会出具经营场所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支持试点依托属地街道、乡(镇)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综合办理服务;逐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完善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手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反相关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最后,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对于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歇业期间的备案、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
关注2
探索分型分类培育、有针对性地帮扶
在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方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新经济业态,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平台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开办个体网店;鼓励从事互联网直播服务等新业态的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入驻集群注册平台。
《实施意见》提出了多项帮扶措施,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逐步建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等,实行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
落实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残疾人、应届毕业大学生等重点群体设立专区或者单独建园,组织相关力量提供政策等咨询指导,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同时,依托“e窗通”等平台,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及时精准的政策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关注3
按50%税额减“六税两费”
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方面,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有效期内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及财政补贴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一定限额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每人一次性扩岗补助。
按规定实施“五险一金”缓缴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将个体工商户刻章费用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关注4
因疫情延期还贷不纳入失信记录
对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的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银行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不报送逾期还款记录、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等措施给予征信权益保障。积极协助个体工商户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导致相关失信行为的,原则上不列入失信记录。
新京报记者 陈琳
责任编辑:FRT136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