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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1月16日电(记者李平、林光耀)旨在拓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空间的《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16日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从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财税支持、融资促进、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各方主体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举措和责任。
例如,为降低中小微企业创业的制度性成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优先支持通过工业用地整治改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费用。
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方面,条例明确各级财政应当在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等。
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方面,条例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并要求政府通过支持境外参展、组织商务洽谈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并为中小微企业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现有各类市场主体943万户,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户数超九成。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市场准入、要素使用、融资促进等方面的痛点、难点,要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条例的方式,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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