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将自己唯一的房产赠与外孙,其他子女拒绝赡养被诉至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刘某将房屋赠与外孙的行为系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行使,故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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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房屋赠与外孙,要求其他子女赡养引发官司
91岁的刘某与老伴育有五个子女。2001年,刘某与老伴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五个子女每个月给付100元生活费,直至夫妻二人去世为止;夫妻二人的财产仍归自身所有,主要包括房屋一套,在二人去世后,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则五个子女平均继承。
2006年刘某的老伴去世,她自己一人独自生活在该房屋内。
2010年,刘某与子女再次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这套房屋归刘某所有,五个子女均放弃继承。协议还约定,刘某有权处置该房屋,但是得房者要负责刘某今后的一切赡养费用,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一并免除。之后,刘某与三女儿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转让给张某儿子,刘某的赡养义务由张某负责。此后刘某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2022年,刘某将子女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刘某的长子辩称,依据赡养协议,刘某将房屋赠与给了张某的儿子,故应当由张某履行义务,其他子女不再具有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支持老人主张,二审维持原判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进行赡养,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刘某已经90多岁,年老体弱多病,除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外并无其他固定收入,故其诉请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某将房屋赠与给外孙的行为,法院认为系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便该处分行为损害了有关权利人的权利,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行使。因此,刘某的长子以赠与协议书为由主张免除其赡养义务,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在赠与协议中,约定“所有赡养事宜由张某负责”,其本意并无免除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强调接受赠与人不因为接受赠与而相应负担赡养义务。
庭审中,刘某要求张某因赠与行为应双倍于其他儿女承担赡养义务,对此张某亦表示认同,海安法院一审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刘某的长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责任,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可免除。”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或约定了相关协议为对价,亦不可约定其他前置性条件。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自身义务或相关协议内容,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钱锋介绍,《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因此,本案中刘某的长子不可主张因刘某签订了赠与协议为由而主张免除赡养义务,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同样并不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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