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铁峰
今年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查处办结了一批医疗美容违法广告案件,有效规范了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效果,12月14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将部分违法典型案例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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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和平整形医院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相符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2年1月底,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医疗美容广告,在“新氧”APP上的182个项目和“更美”APP上的147个项目的详情页面上发布。在“新氧”和“更美”专业医美APP上,该公司(医院)医疗美容项目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其标注的医疗广告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符。经对该医院与“新氧”和“更美”平台签订协议和相关票据核对,涉案广告费用合计1.03万元。
当事人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相符的医疗美容广告,即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1万元。
温州美域高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和医生形象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2018年5月起,当事人在“更美”APP网店投放医疗美容广告,广告内容包含“全切双眼皮是沿设计的重睑线切开皮肤并剪下,分离眼轮匝肌暴露睑板,根据求美者不同情况切除多余皮肤和脂肪后缝合,眼部改善十分显著”等文字介绍,下方图文详情处有李××医生的形象照片。上述医疗美容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下架“更美”APP网店所有在售商品。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当事人“更美”APP网店累计浏览量19733次,累计咨询量303次。上述广告费用1456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和医生形象的医疗美容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
温州佑安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1年11月当事人在“更美”网站上发布标题为“【超声炮】双模式全层抗衰(眼周/法令纹/嘴角纹3选1)……温州佑安医院,美傲医疗美容……V认证”的医疗广告,美傲医疗美容是当事人下属医疗美容科,广告费用为822.3元。当事人曾因在广告中未使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的行为于2022年4月28日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温州佑安医院,美傲医疗美容……V认证”“全层抗衰”的网络医疗美容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380元。
温州龙湾艳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1年4月份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网络广告,广告内容为“艳后品牌介绍:艳后医疗美容医院,品牌创建于2003年……艳后汇集来自韩国、美国、德国、埃及及北京、上海、广州等近百位国际一流整形美容专家,构建成立国内首屈一指的全球医生资源库,并组建国际专家部和国内专家部……使我们的技术在同行保持绝对的领先位置”以及“医院团队:熊××美肤抗衰老院长朴××整形外科技术院长罗××……艳后汇集来全世界近百位国际一流整形美容专家,构建成立国内首屈一指的‘全球医生资源库’”。经查证,上述内容除了卫生技术人员外,其余文字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同年6月18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的直播间发布直播网络广告,内容含有3份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的照片。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微信公众号及直播间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卫生技术人员图片的网络广告,在其微信直播间发布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的图片,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3万元。
平阳韩冠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广告墙上挂有分别介绍10位医生的广告牌。经查证,2018年开业时,当事人聘请该10位医生进行指导,医生简介均由医生本人提供,现均不在当事人公司任职且无工作往来,广告墙制作费用为5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6万元。
温州爱尚玉熙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患者形象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医疗美容广告案
2018年7月份,当事人在“新氧”APP(平台)其店铺上动态(栏)发布含有温州爱尚玉熙医疗美容和3份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的广告,当事人未支付广告费用。另,2021年9月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其店铺上发布含有“玉熙医疗美容(品名)提眉术(虚拟人物图片)改善眼部皮肤松弛 紧致眼周【切眉书】提眉术提起松垂眼、重塑眉型、改善眼部皮肤松弛……适用机构温州一爱尚玉熙医疗美容”的医疗美容广告,广告费用217元。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医疗广告中未使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的照片的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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