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双方就钱款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发生争议,最终因借款人无法证明钱款是投资款,法院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
王某向孙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而后陆续又向孙某借款124万元,共计144万元,至今未还。王某认可20万元确实为借款,但是后续124万元是孙某向其沙场的投资款,并非借款,不同意偿还。
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提交的证据中仅《合作协议书》中有孙某的签字确认,但该协议签订于2011年8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其他协议文件中均无孙某的签字确认。虽王某主张其为孙某代持股份,但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同时,王某认可该公司曾进行过分红,而孙某并未收到任何分红款。在仅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124万元是投资款。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中,令双方陷入被动的是未能让对方出具借条或其他债权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孙某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后,应由王某证明该款项是投资款。王某因不能证明,故而败诉。法官提醒,借款要及时留存债权凭证,保存转账凭证。若是投资行为,注意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任青)
任青
责任编辑:FRT136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