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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纠纷案件,驳回了员工向公司索赔12万元的诉讼请求。
谢某原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一天他告诉人事部门,自己找了份新工作,但希望能获得失业救济金,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停缴社保。公司人事部门回复,该行为不符合公司规定。于是,谢某表示自己会故意旷工,以达到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最后公司依据《奖惩条例》将谢某开除。
谢某“被辞”后将公司诉至江宁经开区法院,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及其他费用。
案件审理中,该公司提供了谢某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证明谢某曾主动要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谢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该公司的《奖惩条例》规定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谢某对此签字确认已知悉相关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法院认为,谢某无故缺勤,公司依法依规认定谢某旷工4次以上并无不当。因谢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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