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天津市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四个方面提出十二条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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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两条举措。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落实天津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供需适配。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天津市户籍且在天津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天津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四条举措。针对就近照料老人和抚养多子女带来的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明确,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天津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为盘活居民自有闲置房屋,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天津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为支持居民家庭“卖旧买新”“卖小换大”等置换住房需求,《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在天津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对于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提出两条举措,优化了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首套认定标准,适当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天津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天津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加大金融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的支持,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为减轻居民利息负担,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通知》提出四条举措。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
同时,优化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通知》还从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等方面提出了配套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总台记者 夏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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