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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9月15日电(记者 奚金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1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推进会,共同签署《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布首批6个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浙江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意见》,旨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整合行政司法优势资源,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实施意见》明确了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改革、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等八个方面主要任务,聚焦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全面强化行刑共治,切实提高保护效能,着力形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合力,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如,从浙江省数字化改革大场景出发,《实施意见》强调,充分利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数字化系统优势,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与检察履职数字化对接。同时,双方互通有无,积极鼓励引导当事人运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
同时,《实施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提出聚焦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老字号、驰名商标、亚运会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坚决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同时,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根据《实施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将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标准和依据等制度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或者对办理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可以商请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实施意见》还提出,统筹协调浙江省系统内,同上海、江苏、安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浙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依职权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移送、协助调查、联合执法、结果互认等工作。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浙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定期交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动态和立法、执法、司法信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共享技术资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近年来,在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的通力协作下,该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新突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周期压减30%,去年全年共查办知识产权案件4.8万起,居全国第一;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同比增长23.6%,增速高于全国、领跑东部;在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中,浙江省连续两年全国第一。
浙江省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在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上先行先试,积极推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综合履职改革。去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939件。
推进会上,还发布了首批6件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浙江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首批案例在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开展协同保护、专业人员辅助检察办案、共同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作出了示范,具有典型意义。特别是,衢州市检察院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办理的典型案件,是检察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跨省协作的有效尝试,为日趋频繁的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提供了经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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