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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9日电 1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提出,将《交易规则》第3.7.10条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开通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盘中接受时段: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30。前述时段接受的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于当日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16:00-17:00仍暂不接受成交申报。(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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