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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索赔50万元。
7月13日,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在一封名为“猴姑与猴头菇”商标纠纷致会员企业的公开信中表示:“近期,有会员企业向协会反映:江西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把我市多家食品企业起诉到法院,索要巨额赔偿金,严重干扰我市食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该协会质疑,这与逍遥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滥诉”事件类似,是典型“滥诉”敲诈行为。
一家被江中食疗起诉的企业负责人表示,他认为“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属于通用名词,猴头菇饼干是和香葱饼干一样的饼干类别,任何食品企业都有权依法合理使用。而江中食疗在起诉状中指出,江中集团研制出“猴头菇饼干”取名“猴姑饼干”,猴头菇饼干或猴姑饼干已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
天眼查信息显示,江中食疗共涉及440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其中353件案件其为原告。
在裁判文书网以“猴姑”“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案由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文书也能查到190篇。
对于被起诉企业的辩护态度,江中食疗会如何回应?7月16日和1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连续两日通过该公司官网上的号码试图与企业取得联系,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关注到网络上的争议,将把记者的采访诉求转给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江中食疗方面暂未回复。
被诉企业:
饼干停产3年后收到起诉状
被江中食疗索赔50万元
7月16日,河南漯河一家食品公司总经理卢先生告诉记者,他的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近期被江中食疗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目前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根据卢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江中食疗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起诉河南某峰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饼干商品上突出“猴头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起诉状落款时间为今年6月2日。
起诉状还显示,2013年起,江中集团先后申请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第 13055691 号“ 猴 姑 ”商 标 、第14717187号“江中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等商品上。2015年,江中集团以独占许可方式,将上述商标授权给江中食疗使用。2017年,江中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江中食疗。
卢先生提供的产品包装上显示,被起诉侵权的饼干名称为“猴头菇酥性饼干”,产品配料中包括猴头菇粉,并标注配方添加猴头菇粉为配料量的8%。产品包装整体为淡黄色,包装正面中间部位印有“猴头菇酥性饼干”字样,以及猴头菇和饼干的图片。
卢先生介绍,该企业被起诉侵权的这款饼干已于2019年停产。他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方于2019年购买了这款产品作为证据,时隔3年才来起诉。他认为,自己企业生产的商品在包装上和“江中猴姑”饼干有明显不同,他认为自家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并称后续将积极应诉。
相似案例
上海一家企业被判赔偿40万元
法院:构成近似商标
此前,上海一家企业也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江中食疗告上法庭。这家上海企业的法人许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二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3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考虑被侵权商品上“猴头菇”标识使用的位置、字体大小及样式因素,该企业的使用方式已经使“猴头菇”标识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范围。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猴头菇”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江中公司具有特定联系。综上,涉事企业行为构成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企业赔偿40万元。
该企业负责人许先生提供的商品图片显示,该公司商品包装正中位置印有“猴头菇”标识,产品分别有红枣味、香葱味。
漯河另一家企业负责人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最初生产的产品叫“猴菇”饼干,被起诉后改名为“猴头菇”饼干。但改名后,曾再次被江中食疗起诉,后续江中食疗因故撤诉。
他认为,“猴头菇”是一种通用名称,他们的产品与江中猴姑饼干在价格、包装、饼干盒尺寸上都有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混淆,他们还将继续生产这一产品。
在漯河市食品工业协会就“猴姑与猴头菇”商标纠纷致会员企业的公开信中,该协会称接到企业反映后,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咨询了有关专家后认为,江中食疗的行为是典型“滥诉”敲诈行为。协会在支持和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也会积极与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建议并呼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这种“滥诉”行为,最大限度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其认为,“猴姑”指代一种动物,“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关联,不构成商标侵权,不会导致公众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
商标之争
“猴姑”商标争议由来已久
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
工商信息显示,江中食疗成立于2011年,原为江中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2017年,晟道投资投控江中食疗,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江中猴姑饼干是该公司的知名产品之一。
江中猴姑饼干走红后,市场上也曾出现了一系列“山寨”饼干。2014年,央视曾就江中猴姑饼干被“山寨”情况进行报道。2017年,江西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江中“猴姑”饼干被仿冒案入选。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猴姑”商标纠纷中,被诉侵权商品多名为“猴菇”饼干。有律师认为,从产品标识和包装看,部分“猴菇”饼干商品确有打擦边球嫌疑。
江中食疗的“猴姑”商标也曾多次被提无效宣告。在中国商标网,有32部涉“猴姑”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局均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宁波一家企业曾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猴姑”商标裁定,对后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裁定。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认为,“猴头菇”与“猴姑”未形成对应关系,“猴姑”并非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认为“猴姑”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撤销一审判决。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认为,上海食品企业被判赔偿40万元案件中,“猴头菇”字体比饼干略大,因此法院认为存在突出使用情况,但他并不认可该判决,“猴头菇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凭‘猴姑’两个字就把猴头菇给垄断了。”
游云庭表示,根据商标法59条的规定,如果使用者把一个词的自然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他认为本案中猴头菇属于饼干的原料之一,使用在商品上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
此外,游云庭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猴姑”商标的理由是,“猴姑”与“猴头菇”没有对应关系,“换言之,别人用猴头菇客观描述饼干,不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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