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晶存储及有关责任人因违规大额担保被纪律处分。
4月9日,紫晶存储披露公告称,该公司及5位有关责任人被处以纪律处分,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小伟予被予以监管警示,2位涉事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被予以通报批评,原因在于该公司多次违规对外提供大额担保,且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紫晶存储近期自曝, 截至2022年3月10日,该公司及子公司定期存单违规质押担保余额合计3.73亿元,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资金受限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另外,就在不久前的2月份,紫晶存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纪律处分决定是针对紫晶存储已查实的违规事实,严格落实“零容忍”要求,及时亮剑,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上交所将同步加强与证监会相关部门和广东证监局的监管协同配合,并根据后续立案调查结果,视情况进一步做出严肃问责。同时,督促公司及其持续督导机构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被处分
根据3月14日紫晶存储披露的公告,该公司及子公司共为14家第三方累计提供16笔违规担保。
具体来看,2021年3月至4月共发生4笔,合计金额2.325亿元,占紫晶存储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89%;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共发生12笔,合计金额1.405亿元,占紫晶存储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9%。
其中,2021年3月5日、3月25日,子公司广州紫晶、梅州晶铠分别向广州银行存单质押1亿元,两笔质押金额均占上市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4%。
但是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紫晶存储均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迟至2022年3月14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两笔担保单笔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该公司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此外,2022年3月5日,广州紫晶存于广州银行的1亿元存单质押担保的债务到期,相应资金已于2022年3月11日被转至被担保方银行账户,该笔资金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96.37%。
而2021年8月28日,紫晶存储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及前述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事宜。2021年10月1日,紫晶存储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该公司2021年6月末货币资金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的保证金为受限资金外,其余函证银行资金不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况,是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紫晶存储上述问询函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与2022年3月14日公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紫晶存储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穆、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罗铁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燕霞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炜予以通报批评。
另外,上交所考虑到,违规担保由郑穆授意安排完成,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告知李小伟,李小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违规担保事项客观存在一定困难,且其仅对任期内公司发生的部分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任期内不存在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违规担保事项,可酌情予以考虑。由此,李小伟被予以监管警示。
就在4月2日,紫晶存储披露公告,李小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但仍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职务。
两名涉事保代被通报批评
紫晶存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也被通报批评。
紫晶存储于2020年2月26日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为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刘能清、邱荣辉,并延续到持续督导期内。
上交所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刘能清、邱荣辉未有效督促紫晶存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紫晶存储披露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未能充分核查紫晶存储货币资金受限情况,相关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
对相关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上交所认为不能成立,并详细说明了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一,责任人提出,自紫晶存储上市以来其持续督促公司和相关人员严守各项内控制度,上交所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紫晶存储持续发生多笔大额违规担保,反映出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违反内控制度的情况持续多次发生,保荐代表人却从未指出公司内控存在上述问题。
第二,责任人提出违规担保系实控人主观上蓄意组织、串谋、绕开公司内控制度和信披要求,保荐代表人常规核查手段失效,上交所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
上交所称,在前期问询函中已明确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存款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况,保荐代表人却未能予以充分关注,在对涉及公司存款2.2亿元的广州银行账户进行核查时,在未取得银行函证回函的情况下,仅采取登陆网银系统、获取银行对账单作为替代核查措施,相关核查手段显然与其注意义务不相匹配,导致发表的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第三,责任人提出在发现违规担保后及时核查及督促,上交所认为这属于应当履行的事后补救措施且并未有效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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