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1月28日电 (记者 姜煜)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此次试点围绕推进跨境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提升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推出多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和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根据实施细则,将在自贸区上海临港新片区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股权基金跨境投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允许试点区域的银行和代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信贷资产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支持和促进试点区域总部经济发展。
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试点措施包括:试点区域的银行在切实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客户指令为试点区域内的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鼓励试点银行依据试点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区域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试点银行可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等。
为了提升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企业自主灵活经营,实施细则还提出:在试点区域内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币种匹配要求、将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的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0.8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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