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电子眼”沦为逐利工具
王胜强
近期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明确要求,指出要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此举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好评。
电子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或“电子警察”,长期以来作为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交通违法事实的重要手段,对于震慑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等问题。
有的地方将“电子眼”设置在隐秘角落,搞暗中执法,许多人被罚得不清不楚,不知道何时何地被抓拍;有的地方通知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导致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多次被同一设备抓拍;有的地方将“电子眼”安装与收缴罚款外包给企业,涉嫌与企业构成利益共同体;有的“电子眼”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产生天量罚单;有的“电子眼”未经定期强制检测,甚至是不合格产品,出具的数据有差错。
问题的产生并非一天两天,媒体广为关注、民众反复呼吁,地方和部门也不可谓不重视,为何始终难以根治?其中有操作规程不明晰、工作方法不科学的原因,但试图以罚代管、将“电子眼”视为逐利执法工具是重要一条。这些行为违背了“电子眼”设置的初衷,最终损害了执法公信力。
综合性问题还需综合施策。《通知》对“电子眼”存在的顽瘴痼疾一针见血,明确要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特别是《通知》对由谁安装“电子眼”、由谁收取罚款划出红线,指出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这两个“严禁”抓到点上,直指斩断“电子眼”背后利益链,有利于阻隔一些执法部门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制止越装越罚、越罚越装的冲动。
当然,斩断“电子眼”背后利益链必然会动一部分人的奶酪。有关地方和部门应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认清重要性,对可能遇到的困难与阻力有充分准备,做到思想上重视、政策上配套、执行上有力,形成政府推进、部门整改、社会监督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让“电子眼”回归执法利器的职能定位,真正成为百姓人身安全的守护神,而不是增收创收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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