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
商标管理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的目的之一,并专章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作出规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围绕规范商标管理秩序制定《标准》,既是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举措。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商标管理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商标管理规则。《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标准》的解读宣贯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推进《标准》的实施。同时,继续做好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及行政答复等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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