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9日表示,《规定》把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市场化和审慎性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负责人介绍,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同时,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规定》明确,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以及督促检查等。
负责人介绍,财政部将认真履行好《规定》明确赋予的职责,优化资本布局。推动做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需要,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同时,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考核激励,维护资本安全,完善法治保障。(赵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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