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
本报讯 近日,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随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林某、林某甲、马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成立,林某任法定代表人,4人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曾为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他们利用销售、客服的职务之便,采取拍照、手抄等手段,获取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销售记录,包含客户名称、联系电话、客户地址、产品名称、销售价格等信息,随后于2014年11月至12月相继离职,在经营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时大量利用原先公司的商业信息。
本案焦点在于,如何认定“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系统”中的销售记录属于商业秘密,如何证明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何认定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事实。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商业秘密作出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系统”中的销售记录符合商业秘密“三性”特征,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执法人员在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电脑中发现1145张内容为“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系统”的图片,而林某等人又无法提供合法获取上述图片的证据,认定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此外,执法人员将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易记录中的客户信息与“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结果发现与当事人公司交易的86个客户中,有73个与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信息一致,认定当事人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市场交易。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依据该法第
二十五条对该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处以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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