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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被判担部分责任

   2017-04-09 21:19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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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被判担部分责任

新华社上海4月8日电

一边是新开楼盘矜贵惜售,一边是买房人持币求购。一些购房者转而寻找所谓有“资源”的内部人士,意欲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达成买房愿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买房人由中介牵线购买“内部房源”被骗的案件。法院二审判决,中介公司全额返还佣金和意向金,并赔偿购房人10万元,而购房人自身亦应承担50%责任。

2012年10月,何女士到某房产经纪公司表示,她欲购买某热销楼盘的商品房。经房产中介公司联系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购房意向金。后房产中介公司又通知何女士前往门店领取了订房确认单,何女士当场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3万元佣金,向尤某支付了20万元“办事费”。2013年5月,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尤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个人财产,但其银行卡上余额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尤某相应刑期,认定其诈骗何女士30万元,并责令尤某退赔。然而,此时尤某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未能退赔赃款。之后,何女士向房产中介公司索赔,但房产中介公司只同意返还3万元佣金。

于是,何女士于2016年2月将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驳回了何女士其他诉请。何女士遂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对于10万元意向金,虽于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了尤某的刑事退赃义务,但房产中介公司作为连带安全保证人,亦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对于何女士支付20万元“办事费”遭受的损失,鉴于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中介机构,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理应具备比普通购房者更高的鉴别意识与能力,但其在未经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于尤某欺诈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过失责任。而何女士本人意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涉案小区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改判某房产中介公司向何女士返还佣金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