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正文 >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2017-01-24 10:07   作者:   编辑:郭晴天
字号:T T

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记者朱毓松

本报讯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记者从省政府日前下发的《推动非户籍人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中了解到,我省将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十三五”期间,实现户籍人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到48%左右。根据规定,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须在今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户迁移政策,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按照要求,我省将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并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我省将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迁入就业地。

我省将调整完善重点城市落户政策,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进城落户农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权利。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

我省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稳定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或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全省联网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积极推动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同时,进城落户的农民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制定并实施全省中小学布局规划,努力构建与常住人分布相适应的中小学布局。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异地中考、高考政策。

此外,我省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