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胡建兵:“120人员抬不抬病人”不能含糊)
72岁的独居老太家中突发心脏病,急救人员赶来后看到老人体重80多公斤,行动不便,表示“抬不动老人”,随即离开。急救人员说,他们是救死扶伤,但不是“老搬”,还拿出一张单子让邻居们签字证明他们出车了,邻居们拒签,随后120救护车就驶离了小区。(12月23日映象网)
独居老人在家中突发心脏病,叫来了120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在这危急时候,作为120救护人员争分夺秒进行抢救,并把病人送到医院救治。而这些救护人员却乐自己不是“搬运工”,并以“抬不动老人”为由,丢下危重的老人于不顾,开着救护车离开了小区。这种做法,说轻一点是没有职业道德,说重一点就是见死不救,是间接杀人。
救护车去救人,用担架抬病人是必须的,一些医院没有明确车上救护人员有抬病人的职责是极不合理的。试想,如果有人在路上出了车祸,路人叫了120,被撞伤者又没有亲人在边上,救护人员不抬伤者,谁抬?就像本案中,这位老人的独居老人,没有子女在身边,救护人员不抬老人,谁抬?如果救护车上的救护人员不抬,那叫来救护车还有什么意义,不是耽误时间、耽误病情吗?
再说,这些救护人员如果有一点职业良心的话,应该想办法把老人抬到救护车上。老人住在5楼,楼层不算太高,如果这些救护人员把病人当亲人,能抬不动吗?即使真的抬不动,也会火急火燎地请周边的邻居等来帮忙。在这种情况下,周边邻居能不帮忙吗?然而,这几位救护人员,还没试着抬,就放弃了,而且说自己不是“搬运工”,说明他们根本不想抬。
120人救护人员“抬不动”,既暴露了它的失职渎职,也对其身为医疗机构“救死扶伤”天职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的极大羞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三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看来,120救护人员以“抬不动”为名故意不履行救治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救治病人不应该有任何含糊。这几年,由于某些救治人员职业素质下滑,再加上有关部门放松对救护人员的管理和职业素质教育,从而使此类“抬不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一些病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从而错过了最好的救治时间而误了病情,甚至失去了生命,从而引发了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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