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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亮相 委员建议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2016-12-24 10:38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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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亮相 委员建议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央广网北京12月24日消息(记者刘会民 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上周五开始,京津冀地区以及山东、河南等地出现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多地启动红色预警,直到本周三,霾才随风而散。霾,虽然摸不着,但看得见,所以,每个人都心有余悸。其实,受污染的水人们经常看不见,但它的威胁一点不比肮脏的、有毒的空气小。

水污染问题大,本钱却不大,人们并没有很充沛的水资源供奢侈地糟蹋。因为,中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属于“严重缺水”和“缺水”城市。京津冀人均水资源仅286立方米,是全国人均的1/8,世界人均的1/32,甚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基于以上现实,1984年,我国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并先后在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进行两次修订。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

去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一系列新制度新举措。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也更加必要。

本月19号,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正式亮相,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

饮用水问题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为保证饮用水安全,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相关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开。在肯定这种做法的同时,张云川委员建议,对信息公开可作出更具体的要求。“通过信息公开,让老百姓知道水龙头的水是不是符合饮用要求,这对老百姓是非常大的好事。也倒逼很多城市自来水厂改造升级,要达到饮用水供水出口的水质标准。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有的一个月公布一次可以,有的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定期发布是可以做得到的,也更有强制性。”

近些年,多地曾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水。为防范此类事件,草案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发生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卫留成委员认为,除向当地政府报告以外,相关的情况还应向社会及时通报。“因为第68条中已经明确写了‘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旦出现事故,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让老百姓知情,自己也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