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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流域河流多头不管,委员建议水污染防治法增加“河长制”

   2016-12-23 22:24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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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跨流域河流多头不管,委员建议水污染防治法增加“河长制”)

12月2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河长制的相关内容,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今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以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河长制的相关内容,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视觉中国 资料图
《意见》要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河长制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认为,两办印发《意见》,要求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他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总则部分充分吸收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和属地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水污染治理体系。
“治理水污染的重点是跨流域河流的管理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说,现实中跨流域的河流往往是治理的盲区,多头不管,互相推诿,成为水污染的重灾区。鉴于这种情况,水的问题、水的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总体战略,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国家的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而河长制的实质就是明确河道管理的责任问题,明确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因此,梁胜利也建议将河长制相关内容写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他认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文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中国水问题,维护湖泊健康生态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