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正文 >无线电条例修订是网络强国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法制保证

无线电条例修订是网络强国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法制保证

   2016-12-12 12:42   作者:   编辑:郭晴天
字号:T T

无线电在现代网络通信中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当前全球40亿人使用移动电话,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达13亿人,其他各种各样的无线终端也正在快速增长。物联网在各行各业中的大规模应用极大地挖掘了无线电通信的经济价值,工商、金融、气象、医疗、教育、军事等领域都越来越离不开无线电,无处不在的无线电应用给人类带来了“电波红利”。世界各国均在积极开发无线电应用,同时加强对无线电的协调管理。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施行。这是时隔23年后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条例所作的首次修订,也是新形势下按照依法治国精神,立足网络强国建设全局、着眼信息化长远发展的一次重要修订,对我国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条例》修订是实施网络强国建设的法制保证

互联网已经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无线电是网络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无线电的应用价值,依法依规管理无线电,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是当前我国贯彻实施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次《条例》修订,在卫星无线电管理和无线电信息安全管理两个方面进行了扩展,这都是以法制加强无线电管理和利用,从而保障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措施。

在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加强了无线电利用的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是网络强国战略的生命线,无线电作为信息传输的最主要的媒介之一,其安全保障是信息安全保障的一个关键。在信息网络向万物互联迈进的同时,新技术的应用也催生了无线电犯罪手段的升级。“伪基站”不断向小型化和移动化发展,产生了车载式、背包式、甚至利用手机APP的违法犯罪形式;车联网的兴起使得干扰汽车遥控器的犯罪形式可能升级为通过无线电技术远程劫持控制汽车,为个人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威胁;重大活动频繁,并且无线电技术应用密集,无线电安全保障的难度越来越大。针对无线电安全的新形势,《条例》从无线电台站选址、电磁环境保护、防治电磁环境污染、无线电监测和评估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抓源头、管过程、查干扰,为无线电安全提供了事中事后的全方位法律保障。

《条例》修订是促进信息化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措施

信息化领域的军民融合是我国国防建设的必由之路。现代战争是信息化战争,以无线电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贯穿国防建设全程全领域。目前世界各国的武器装备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新体制雷达、通信、电子战装备不断投入使用。

这些新型信息化装备及其利用,往往用频机理复杂,并且频带宽、灵敏度高、功率大,对于频谱资源的使用要求较高。另外,卫星在信息化战争中的作用益发凸显,战场空间向太空延伸,在“星球大战”的作战场景下,卫星无线电频率将成为左右战争胜负的关键战略性资源。

《条例》修订顺应了无线电领域军民融合的大趋势。近年来,我国民用无线电技术飞速发展,特别是移动通信领域,短短20多年,从1G“大哥大”时代的模拟系统历经2G、3G,发展到4G技术大规模应用,传输带宽大大增加,4G传输速率达到上百兆,约是2G的100倍。除了传输带宽外,用户规模也增长迅速,据工信部“2016年8月通信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截至2016年8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已突破13亿大关,移动互联网用户超过10亿。技术的发展和用户规模的增加使得原本有限的频谱资源更加紧缺,随着“宽带中国”、“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可以预见民用频谱资源的需求将更加旺盛,并且物联网、5G等新技术有着向更高频段发展的趋势,将会和军事频谱应用产生更多的重叠,军民共享无线电频谱资源将是大势所趋。这次《条例》修改,深化了无线电管理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和部门协作,完善了军地无线电(电磁频谱)管理协调机制,密切与广电、民航、铁路等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联系,兼顾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发挥行业系统优势,强化无线电管理合力。

《条例》修订完善了无线电领域军民融合的统一领导、协调合作的机制。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军民融合的发展思路,国防科技工业正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民用技术与军用技术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面对同样稀缺的频谱资源,以及逐渐融合的无线电技术体制,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军民协调机制,以保障军民频谱的有序使用,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条例》明确了无线电管理工作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对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监督等,通过制定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些重要文件实行具体领导。凡是有关无线电管理的重要问题,如无线电管理的体制问题、组织机构建设问题、法规建设等重要问题都必须始终坚持在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允许我行我素,各自为政的现象存在。《条例》还规定了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为构建机制融合、技术融合、标准统一的信息化军民融合体系提供了法理依据和实施道路。

《条例》修订也是深化无线电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由于频谱资源的稀缺性和无线电应用量大面广的特殊国情,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分配主要采用行政审批方式。当无线电频谱资源供大于求时,采用行政审批方式能够实现不同用户对于频谱资源的有效共用。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频谱资源使用的供需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频谱使用需求远远大于可供分配的频谱资源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的行政审批、单一的监管监测方式便暴露出了种种缺陷,出现部分频谱使用率过低、很多新兴应用难以获得频谱、缺乏频谱使用优化的激励机制、无线电监测难以全覆盖等很多问题。无线电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针对采用行政手段进行无线电管理的方式与无线电技术应用现状的矛盾,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墨西哥、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相继将市场机制应用到无线电管理当中,利用拍卖的手段来解决供需矛盾。以英国为例,英国频谱管理机构电信管理局(Ofcom)在2000年采用行政手段划分频谱的方法占比为96%,至2010年底,该局将大部分行政频谱划分方法转换为市场方法,市场方法占比提高至70%左右。除了拍卖方式以外,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市场化方面更进一步,已经开展了部分频谱交易的业务。

我国在无线电管理市场化方面也曾经做过相应的尝试,2001年至2004年,针对3500兆赫兹固定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权的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局选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36个城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分批采用评选招标方式,分配给电信、网通、移动等中国内地九家电信运营企业,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反响。但是,由于缺乏立法支持,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市场化未能形成长效机制,难以适应日益紧缺的频谱资源态势。

《条例》增加了无线电管理的市场化手段。明确规定了可采用市场化的招标、拍卖等无线电频谱资源分配方式,同时并未否定行政手段的积极作用,仍然保留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下的行政直接分配方式,在立法层面取得了行政审批和市场化手段的较好平衡。

《条例》增加了频谱资源分配的灵活性。规定对于利用率较低的频谱资源的收回制度,同时减少行政审批,优化政府职能,从行政和市场两个层面推动无线电管理体制深化改革。

《条例》也加强了无线电应用权益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发射无线电波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对于监测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对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查处非法干扰活动,保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等。这些都是为保护无线电合法使用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环境而增加的新的管理内容。

(作者樊会文,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