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正文 >公 告

公 告

   2016-06-06 11:31   作者:   编辑:郭晴天
字号:T T

公 告

陈清镇:

古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古政[2015]28),该行政处罚已于2016年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请你在本催告限定期限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古政[2015]28)到中国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开户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账号:1407001709023000531),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逾期仍未缴纳罚款义务的,古田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古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你承担。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陈映徽

联系电话:0593-3882191

联系地址: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

林承龙:

古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古政[2015]27),该行政处罚已于2016年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请你在本催告限定期限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古政[2015]27)到中国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开户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账号:1407001709023000531),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逾期仍未缴纳罚款义务的,古田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古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你承担。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陈映徽

联系电话:0593-3882191

联系地址: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

赵元懿:

古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古政[2015]29),该行政处罚已于2016年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请你在本催告限定期限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古政[2015]29)到中国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古田县支行、开户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账号:1407001709023000531),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逾期仍未缴纳罚款义务的,古田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古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你承担。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陈映徽

联系电话:0593-3882191

联系地址: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武装部

古田县人民政府二○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