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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商标维权二审胜诉

   2016-06-06 10:02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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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商标维权二审胜诉

本报讯 “MLS”商标,是木林森集团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申请注册的,形成了“木林森”、 “MLS”等系列木林森商标。然而,两年之后,市场上却出现了同为“mls”商标的别的厂家生产的皮具产品,一场商标权诉讼由此引发,5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二审胜诉。

木林森集团旗下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是“木林森”、 “MLS”等系列木林森商标的权利人,经过长期的大力宣传及使用,木林森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2005年1月,国际品牌权威机构评估“木林森”品牌价值达21.68亿元。2011年5月,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也申请注册“mls”商标,并于2012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此后,市场上出现了与木林森产品相似度极高的皮具产品。对此,福盛鞋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了维持该商标的裁定。

无奈之下,福盛鞋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第9477536号“mls”商标与福盛鞋业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的“MLS”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规定,并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该裁定对此认定错误,法院予以纠正。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第9477536号“mls”商标与福盛鞋业公司第7916706号“MLS”商标均由字母“mls”构成,二者虽字形有所差异,但在字母构成、读音、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5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1600号行政判决,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取得了“mls”商标确权及木林森品牌维护的二审胜诉。(记者 杨朝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