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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共建美丽石狮

   2016-06-01 13:06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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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共建美丽石狮

1.违法行为:①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废渣、废液;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④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⑤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⑥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