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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共建美丽石狮

   2016-05-25 13:07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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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共建美丽石狮

1.违法行为:①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②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③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⑤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⑥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违法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