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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类营改增知识问答

   2016-05-25 13:05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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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类营改增知识问答

1.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

答: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

2.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能否适用简易征税?

答:适用简易计税,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其他个人5月取得属期为3-5月租金收入,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他个人取得属期为3-4月的月租金收入应缴营业税;取得属期为5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 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 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其他个人5月取得属期为3-5月份的租金收入,可在国税部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中5月租金收入也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一次性收取过去多月的租金,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

5.营改增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凡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均可免征增值税。现行政策并未设定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6.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是否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则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7.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记者 兰良增 通讯员 张国旺 邱凉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