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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共建美丽石狮

   2016-05-18 09:50   作者:   编辑:郭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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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管理共建美丽石狮

1.违法行为:①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②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

处罚依据:①《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②《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

处罚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六)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