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对保障农民权益有详细规定,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说,首先,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利益。其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创新性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此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针对广受关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杨合庆说,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完善现有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格局。“原来我们只有国有的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以进行各项建设。现在是允许集体可以把集体的建设用地,直接由集体出让、出租用于建设,这是土地供应格局的改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符合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杨合庆进一步介绍,“从这几个方面来讲,这次改革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魏莉华表示。(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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