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是某小区业主,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谭某的房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在安全协防方面确保小区全天24小时内处于受控状态。同时约定物业公司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并定期维修养护;小区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谭某入住后,其房屋先后两次被盗。谭某认为其房屋被盗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协防协议,遂拒绝支付物业费。其后,物业公司以谭某欠付物业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其滞纳金。谭某则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失窃财物的损失。
物业公司为证明其尽到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交了谭某房屋被盗两日的《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来访临时车辆登记表》。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承担谭某失窃财物价值30%的赔偿责任。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处,其一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是物业公司应承担多大赔偿责任比例。业主房屋被盗时,应当首先依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协议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业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如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在安全协防方面应确保小区全天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小区24小时值勤并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已尽到了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谭某房屋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物业公司对业主被盗承担过错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只要对小区内盗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其失职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需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在多大程度上导致盗窃行为发生,并以此确定赔偿比例。本案中,物业公司并非业主被盗的主要责任者,因此法院最终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报记者倪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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