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2018〕55号)显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被上海银监局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 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 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 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 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以下为处罚原文:
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违法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遭银监局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发布时间:2018-11-06 09:43:35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2018〕55号)显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被上海银监局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 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 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 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 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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