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4月23日讯 海南省22日晚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简称《通知》),宣布房地产调控升级,自当晚八点,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新增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此前已实施限购区域则需要提供60个月。
《通知》要求,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述区域之外,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海南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海南省住建厅厅长霍巨燃强调,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海南省政府另行制定。
霍巨燃表示,《通知》出台后,海南省住建厅将会同相关单位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海南省还将加强检测预警,若出现商品住宅销量或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将及时出台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省委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进一步稳控措施是着眼于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长远发展大局作出的决定,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对房地产发展的有关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政策制定了就要坚决执行。
该《通知》已是海南省本月内发布的第二份房地产调控文件,4月1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要求的通知》,提出六方面具体要求,来稳定房地产市场。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琼办发〔2018〕29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有关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本地居民住房保障和供应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海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本地居民,使其更有获得感。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琼建房〔2018〕80号),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推动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二、强化“多规合一”,从严土地、规划管控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研究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和指导已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转型用于发展其它产业或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等。属于闲置土地的,按《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省级统筹管控
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各市县在办理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许可和预售许可之前,须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按照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进行严格把关。
四、实施全域限购
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各市县要加强购房资格审查,规范住房交易行为。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五、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要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要强化对市县的随机抽查、定向督查和明察暗访。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未完成价格备案进行销售或超出备案价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经纪机构及人员备案资格,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对协助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对购房资格审核不严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加强监测预警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对商品住宅量价波动较大情况及时预警并做好预案;要加大对恶意炒作、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要及时解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时起施行。此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FRT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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