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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大奖遭拒兑 法院竟然宣判中奖无效

2019-10-06 21:46:22 来源:嘉兴日报

江西南昌一名女子喜中26万元大奖却兑现不了,一气之下直接将相关企业告上南昌西湖法院。然而,让该女子没想到的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家这一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将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消费者好不容易中了大奖,却被商家赖账,而法院竟然宣判中奖无效,不支持消费者索要大奖的诉讼请求,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实际上,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发生过诸如此类的大奖纠纷,各地法院对法律和案情的理解各异,作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两种结果——南昌西湖法院代表了一种判决结果,即对大奖和消费者的领奖权益统一否定;另一种判决则把商家抽奖行为的行政违法、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中奖民事契约分开看待,认为违法归违法,民事权利归民事权利,抽奖行为的违法性不影响大奖的效力,不影响消费者的获奖权利。即:一方面商家要受到处罚;另一方面,消费者的获奖权利还是要维护,商家仍应按照承诺向消费者交付奖金或奖品。显然,对于大奖纠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议较大。

笔者同意有关大奖无效的观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抽奖中奖虽然属于民事契约行为,但民事契约权利的外延不是无限的,民事契约首先要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在一系列大奖纠纷中,抽奖的最高奖金额都超过了5000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法院判定大奖无效有其法律依据。

但在这类纠纷中,消费者是无辜的,商家有意无意地以违法无效的大奖吸引消费者消费,涉嫌欺诈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而,消费者即便无法获得大奖,也应该从商家那里获得适当赔偿,这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积极方式。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法院应予以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于1993年,彼时的经济形势和消费水平与现在有很大差距,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这一规定似有过时之嫌,立法部门有必要对限额进行修改。法学界一些人士建议将限额提高为10万元甚至更高的20万元,这些建议不乏可行性。更高的限额符合市场发展变化的趋势,有助于商家促销,也有利于减少大奖纠纷,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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