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女)与侯某(男)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物,开销达4万元。双方分手时,安某要求对自己在恋爱期间的支出进行结算,侯某认可并出具了一张欠条。
之后,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安某起诉到武隆县法院讨要。近日,武隆县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为由,支持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原告安某与被告侯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买衣物等物品。2014年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安某提出对恋爱期间自己的开销进行结算,侯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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