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致患者死亡,且修改病历,具有严重过错,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今年上半年,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还荣获了河南省卫健委颁发的河南省“群众满意医院”称号。
据原告介绍,2013年10月18日,其79岁的父亲在小区内骑自行车摔倒,然后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4日下午,该医院为患者进行手术。术后,患者出现大量失血状况,最终于26日凌晨呼吸循环衰竭而死。根据护理记录单统计,患者术后流出血液近3000ml,但院方仅在其去世前为其输血14分钟。(家属称骨灰中发现另一种手术的部件,价格便宜近3万)患者去世后,家属复印住院病历等资料时发现,三份病例间存在多处信息不吻合的情况。而且经对照发现,术后第一天和死亡前几个小时使用的抗凝血药、强力镇定药、降血糖药、不能与抗凝血药物同用的药物,在病例的临时医嘱中“消失”了。
随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多年诉讼期间,判决双方均不服,2019年3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7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1403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被告商丘市人民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存在不一致现象,具有严重过错,被告对原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了解,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建于1912年,其前身为加拿大圣公会创办的圣保罗医院。2011年至2018年连续八年跻身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医院竞争力·地级城市医院100强”排行榜。(刘林森)
转自中华网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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