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即将到来,人们陆续踏上返乡路。除了公共交通工具,一些人选择拼车同行。但是,在享受经济、方便的同时,也要注意拼车回乡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张某提议搭李某的车回乡,并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驾车搭载着张某在回乡路上与黄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张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张某认为李某收了用车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要求李某赔偿他各项损失约5万元。
【说法】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过错原则”,如事故的责任在于第三方,车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负事故全责的黄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刘某在网站上查找到一条拼车信息,并与发帖人取得了联系,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拼车回乡,刘某向车主李某付了拼车费200元。在路上,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车主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刘某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李某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李某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的车辆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有偿搭载他人系进行了商业运营为由拒绝理赔。
【说法】商业运营主观上须以盈利为目的,客观方面须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春节期间有偿拼车的车主回乡后,不会有多次客运的行为,刘某与李某分摊的200元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非盈利。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三】有几位老乡提出搭小卢的车回乡,因为平时关系不错,小卢不好拒绝,但是又怕到时候真出了什么事情自己担不起责任,就跟老乡们提前写个协议,约定在回家的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说法】拼车协议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协议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小卢提出的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王若净)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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