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翟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泰国游,但在参与浮潜项目时却不幸溺水身亡。认为组团社和地接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翟先生的家属将二者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89万余元。昨天上午,本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翟先生的家属称,去年11月,翟先生所在劳务公司组织员工去泰国旅游,某旅行社负责组团,某国际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带团出境赴泰国旅游。根据行程安排,翟先生等人前往泰国沙美岛旅游。在沙美岛水煮鱼湾参与浮潜项目时,翟先生不幸溺水身亡。
翟先生的家属认为,两被告作为专业的旅行社,所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选择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设施和人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的景点,安排高度危险的浮潜旅游活动,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导致翟先生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翟先生家属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运尸费、泰国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9万余元。
对于翟先生家属的起诉,负责组团的旅行社表示,他们只负责招揽客户,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他们为翟先生选择的出境游旅行社是一个大型旅行社,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另外,据他们了解,翟先生不听从劝导,没有穿救生衣,导致事故发生。损害是由翟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翟先生自己承担责任。
负责地接的旅行社则表示,其对翟先生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负责组团的旅行社收取团费,他们只是具体操作方,他们提供的酒店、住宿、餐饮、交通、景点游览都符合合同约定,并没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存在。在旅游行程前,领队在说明会中明确告知全体团员相关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到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行程中,领队向上岛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地接旅行社介绍,事发当天,除一名团员因年龄大没有上岛外,其他人员均上岛。按照旅游行程约定,当天为自由活动时间,团员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条件选择游玩项目。死者及其他团员向浮潜项目人员缴费,参加该项目,旅行社无权干涉。正是在自费项目期间,死者发生意外事件。地接旅行社称,参与浮潜要先乘坐快艇到距离岸边20米处再进行。快艇人员要求参与游客穿救生衣、戴浮潜设备,但还没有交代完,翟先生就直接跳入海中,也没穿救生衣,结果直接呛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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