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近日报道,余姚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有3家培训机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学生个人信息近10万条,借此频繁向学生家长推销培训课程,严重滋扰了他们的工作生活,且长期无人制止,于是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与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就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等案件争议问题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互联网为我们带来了便利,也引发了新的风险。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泄露已成为网民的“心病”。各类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快递公司……都可能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始作俑者,非法提供、获取、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甚至已经形成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社会危害严重,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少麻烦。
近年来,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逐步加强。2009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已入刑,此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此外,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将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行业、企业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起主体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需要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觉,更需要管理部门加强立法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信息采集、存储、利用、开放的基础规则和治理模式,公民个人也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织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筑牢信息安全的“防火墙”。
(作者:韩雪 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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