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拜厄斯在瑞士从事IT行业,他的一位朋友在车祸中去世,但托拜厄斯还能不断收到死者社交账号发来的信息,这让托拜厄斯感觉“很不舒服”。
发生这事的原因很简单——没人有权索取逝者的密码,从而关闭账号里的自动发送功能。类似的事情层出不穷。多年前,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贾斯汀·埃尔斯沃思在伊拉克遇难一个月后,其家人请求雅虎公司提供埃尔斯沃思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希望“看到他曾收发的信件,以此怀念他”,却被雅虎拒绝。此事引发了争议。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融入人们的生活,数字遗产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数字遗产一般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相较实体遗产,数字遗产的继承既有可比之处,也有诸多特殊之处。
可转化为实体财富的数字遗产相对容易处理。第一类是可转移拥有权的数字财产,如网上账号中的现金、游戏币等;第二类是可转移使用权的数字财产,如网上店铺的经营权,以及付费购买的音乐、电子书和电子杂志等。这些也被称为没有人身性质的虚拟遗产,具有可以交换的实质。这里的“数字”类似于一种承载平台,并不具有财富实体性质。这类情况大多已有明文规定或案例可循,比照实体遗产的继承方法处理即可。
然而,有一些数字遗产,其数字符号本身或符号背后的内容就是财富实体,处理起来会较为麻烦。例如,密码、邮件中的私人信函、网上备份的个人照片、自制视频、个人购物记录等。在埃尔斯沃思的案例中,最后的处理方式是密码不许继承,但信函可以转交家人,实际上是比照了实体空间中逝者日记的处理方式。
还有一类情况,逝者的财产不仅涉及其自身,还涉及其与网络平台的财产关系,如互联网账号ID、即时通信工具等。这些也被称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虚拟遗产。法律界一种观点认为,此类遗产不可继承;也有观点认为不可继承的只是这类遗产的拥有权。对此,具体要看当事人合约如何规定。大多数情况下,产权中的拥有权与使用权(包括使用权的流转)是分离的。一般注册时,用户协议规定的都是:注册用户只拥有账号的使用权,账号的拥有权归公司所有;用户不能擅自买卖(拥有权)、转让(使用权)、出租账号(流转权)。例如,腾讯规定QQ号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长期不登录,号码就可能被自动注销,归公司所有。此外,有些数字财产还可能是社会资本,如社交关系。继承人可以继承逝者的朋友圈吗?这听起来有点不靠谱。因为即使继承人愿意,逝者的朋友很可能不愿意。
随着人们对数字遗产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未来,也许会有很多人把数字遗产正式写进遗嘱。(姜奇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信息化与网络经济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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