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种权申请前的保护是什么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是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该公约修订后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三、品种权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1)品种权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2)品种权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3)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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