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2.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3.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申请承认外国离婚生效判决需要多久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三、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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