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夫妻无分别财产约定情况下,配偶平台充值的资金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但网络用户在直播平台的充值行为一般是多次、小额,高频,甚至存在多个账号充值。每次充值均系一次独立的消费,不能累计后再行评价。且网络用户的充值、打赏行为并不足以导致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网络平台对其充值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合理怀疑。
其次,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理论,网络用户以其名下的资金进行充值,对网络平台而言,其并不知道充值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网络服务平台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便确实存在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也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且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逐渐扩大,除了物质需求外,通过正当的娱乐活动追求精神愉悦亦属于日常生活、日常消费所需的一部分,故日常生活所需不应仅限于维持物质生活、抚养子女或支付医疗费用等情形。在合理限度内因精神文化需求而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夫妻财产权利和交易安全都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平衡好两者的关系。法院需要根据事实保护交易安全,不应随意认定合同无效,否则互联网平台上的交易将无从发展。
因此,网络用户隐瞒配偶一方实施的多次大额充值行为,配偶方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陈晶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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