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合格合同也没做约定怎么办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方未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协商不下的可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产品的质量:
1、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如果国家规定了标准,或是行业内有标准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对于这点,具体而言可以再找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标准规定,比如食品交易可以直接找食品质量标准。
2、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话,买家可以按照该商品的同类产品,比如奶茶等饮料,确定同类产品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所以,在未对交易的产品质量做明确的约定的话,其实卖家得按照以上的质量标准交付,而买家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即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主张对方违约的。
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张对方违约责任时,可以按照以下措施维权:
1、直接找违约方请求违约责任,即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损失。
2、按照合同约定请求仲裁解决,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那么即可以选择去申请仲裁解决。
3、去法院起诉处理,如果经过协商、仲裁都不能解决的,那么只能选择去法院起诉,并且要准备相应的证据,比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