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方无效投标保证金退么
投标方无效投标保证金应当退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是: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投标保证应该可以退,但是,要看被废标的原因,如果投标人违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招标人可以主张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三、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多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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