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委托执行的法院有哪些
1、一般规定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2、特殊规定
(1)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属法院执行。
(3)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二、不能委托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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