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
这里,需要将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进行联系性的分析。前面已经说了,一般来说,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案件的完毕。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基本同义。《民事诉讼法》有时用执行完毕这一说法,有时用执行终结这一说法,这是一种不太统一的用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条前五项规定的是不执行的情形,包括了申请人撤回,执行依据撤销,被执行人无财产,三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困难。这五种不执行的情形,应该是包括了全部不执行和部分不执行两类。如在执行了部分债务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属于这种情况。而第(六)项即第六种情形则是一种兜底式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终结裁定书范文格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执 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写明案由)一案中,…… (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三、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条件
执行中止,就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没办法执行,待客观原因消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一)中止执行需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就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不可能执行,因而终结执行程序。
(二)执行终结需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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