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有哪些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1.真实可靠: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全面完整:应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貌,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前后一致:编制依据的会计方法,前后期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不能随意变更;
4.编报及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及时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5.相关可比: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并且便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在不同企业之间及同一企业前后各期之间进行比较;
6.便于理解: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利用。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谁签名并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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