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发票联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税务局会做出行政处罚意见,然后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发票联是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的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