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犯罪核心人员如何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非传统犯罪,也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
19世纪前,世界各国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可罚性基本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之后,英美法系国家渐渐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纳入了刑法的视野。纵观各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例,对单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为法人犯罪。如美国纽约州1909年刑法第1932条规定:法人之代表人雇佣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关于执行法人业务违反关于租税之法规者,法人本身须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法人犯罪就是指单位犯罪。另一种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为单位犯罪。
我国97年修改后的刑法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表述方法。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给单位犯罪可以如下定义:即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里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单位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两种情形。
世界各国对于单位犯罪主要是采取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方式进行刑罚处罚,我国也概莫能外。
三、对从犯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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